财税〔2009〕9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
2020-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