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徐宪杰房屋权属纠纷诉讼时效的期限
据北京房产律师徐宪杰介绍,在咨询房产纠纷的客户中,很多人对于房产纠纷诉讼时效并不了解,甚至有些人因为种种原因,已经超过了有效诉讼期限,很难通过司法诉讼的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对于“诉讼时效”法律知识的淡化,徐宪杰律师特为大家普及有关房屋权属纠纷诉讼时效的期限的相关知识,也可以理解成房屋产权纠纷诉讼时效的相关司法解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据徐宪杰律师介绍,通常房地产纠纷诉讼时效分为三种情况:
一、房地产纠纷一般诉讼时效:3年一般时效通常适用《民法总则》第188条的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超过三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房地产纠纷特别诉讼时效:1年特别时效适用《民法通则》第136条第三项的规定“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情况,诉讼时效为一年,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房地产纠纷最长诉讼时效:20年最长时效适用《民法总则》第188条的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换言之,即权利人不知道或者不应该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请求人民法院保护也应在二十年时效之内提出,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综上所述,一般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而最长时效则是从权利人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北京房产律师徐宪杰温馨提示,为杜绝发生房产纠纷,在办理相关房地产业务时需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签署办理正规手续及操作流程。当发生房产纠纷或者有相关房产问题未得到解决时,可以向相关法律服务部门了解处置办法,避免超过诉讼时效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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