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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企业简易注销流程

公司注册下来后,各种原因,导致自己不想继续经营,想进行注册,未开户,未核税的公司是可以进行简易注销的,那么简易注销的流程呢是怎样的呢?和财税网一起学习一下吧。

根据《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以下称未开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以下称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由其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程序。那么简易注销的流程是怎样的?

一、简易注销的流程:

1.主动公告、提交承诺:企业自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公告期为45日。

2.登记机关自行推送信息给相关机构:登记机关应当同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推送至同级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还要推送至同级商务主管部门。

3.利害关系人、政府部门提异议: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

4.简易注销:公告期满后,企业方可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

二、简易注销程时间

1.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程序,需公告,如果章程没有特殊规定,则按照公司法应当是公告一次,45天。如果企业章程规定公告三次,或者长于45天,则按章程执行。

2.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程序之后,政府机构的办理时限是3个工作日。具体,需区分三种情况:

(1)对于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限制条件的申请,书面(电子或其他方式)告知申请人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

(2)对于公告期内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不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3)对于公告期内未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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